close

勞動節未放假 最高罰雇主6萬

更新日期:2007/05/02 10:21 記者:【吳政峰/基隆報導】

五一勞動節,多數公司行號依勞動基準法,讓員工休假一天,但部分行業仍得堅守崗位,社會局強調,雇主應給未休假員工,加發一天的假日工資或補假,否則最高將遭罰6萬元。只是基隆自七十三年勞基法實施以來,從未有開罰紀錄。

五一勞動節,除了公家機關、公立醫院、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職員,其餘公司行號得依勞基法,給予員工休假一天。

社會局說明,依勞基法第37條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,勞、資雙方只要訂有「勞雇關係契約」,即適用勞基法;且不限員工是否已加入勞工保險,或公司員工人數多寡,均享勞動節休假權利。

至於在勞動節,仍得堅守崗位的超商等服務業員工或私立醫院的醫生、護士;社會局指出,雇主要求員工上班前,需徵得員工同意,並安排事後補假一天,或加發一天的假日薪資。至於雇主在勞動節要求員工上班,卻未給予任何補償,社會局依勞基法,視情節輕重,將處6千至6萬元罰鍰。社會局也補充,公家機關公務員、公立醫院醫護、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職員,不適勞基法;但任職公私立學校、公家機關、公立醫院的技工、工友、駕駛,以及環保局清潔隊員,則適用勞基法。

by tin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sister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